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五项措施,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质增效,更好地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简政放权,促进项目管理提质增效。2020年后,继续将增减挂钩项目立项、验收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立项、验收程序,优化精简审批材料,健全复核抽查制度,加强完善信息报备。对于面积变更量小于立项面积10%且工程量累计变更金额小于中标合同价10%的,可不编制项目变更方案,但需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确认变更工程量并附相关资料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由“九册”简化为“三册”。
尊重民意,促进项目质量提质增效。要把群众理不理解、支不支持、满不满意作为项目立项、实施的标准,征求群众意愿要达到100%。征求群众意愿不充分、群众意见较大的地块不得纳入项目立项实施范围。增减挂钩实施过程中要保护好传统文化,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农民增收,提升项目区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村比例不低于60%。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切实把好验收审查关,项目工程复垦率原则上要达到90%以上,项目区复垦工程要100%实地验收,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拓宽渠道,促进指标交易提质增效。2020年后,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继续在自治区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14个设区市市区的商服、商品住宅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除贫困县外,各县(市)的商服、商品住宅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不安排计划指标,应通过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予以保障。对完成年度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购买任务的,奖励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未完成购买任务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20年底前指导本辖区非贫困县(市)建立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县级交易平台;设区市已建立市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平台的,本辖区相关县可委托市级平台进行交易。自治区将加大力度督促市县履行归还指标承诺,2020年底前所有到期项目均要按时保质归还预支指标。
健全机制,促进监管水平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强增减挂钩项目监管,实行每月开展一次点上抽查,季度开展一次线上核查,年度开展一次面上督查,重点项目实行100%核实。加强对跨省域调剂项目的管理,按照“五必看、三必查、四必留”的原则,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强化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市、县工作人员至少培训1次,市对县、县对乡(镇)和相关单位每年应至少培训2次,针对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实施、复核、验收、变更、报备等关键环节,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压实责任,促进工作秩序提质增效。各市县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力推进实施,加快项目验收。原则上项目立项2年内要完成复垦验收,2018年12月31日前立项的项目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复垦验收及系统报备,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批准可延期一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到期仍未完成的一律撤销。自治区将对增减挂钩项目按时验收、节余指标购买积极、示范工程带动效应好及被国家和自治区通报表扬的市,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增减挂钩项目验收不及时、节余指标购买不积极、未创建示范工程及被国家和自治区通报批评的市,扣减一定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约谈责任领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