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500-0-167-128-20191225-0010688 |
文 号:北政布〔2019〕89 号 |
发布机构: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2019-12-25 |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
主 题 词: |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北海市2019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2019-12-25 15: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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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19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19〕8号﹞批准同意征收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马栏村民委员会、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0.4482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19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四 至
北海市2019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20.4482 商服、住宅用地 位于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马栏村民委员会、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详见北海市2019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地块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亚叉岭北村民小组 0.3819 旱地0.3819
2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亚叉岭南村民小组 0.6999 旱地0.6999
3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屋仔村民小组 2.2007 旱地2.0891、农村道路0.1116
4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蔡屋村民小组 1.1851 旱地1.1297、农村道路0.0554
5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黄屋东村民小组 2.1377 旱地2.0603、农村道路0.0774
6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黄屋西村民小组 2.0733 旱地1.9871、农村道路0.0862
7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黄屋西村民小组、黄屋东村民小组、开江南村民小组、蔡屋村民小组 1.9245 旱地1.8857、农村道路0.0388
8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7.7367 旱地4.8839、有林地2.6975、
农村道路0.1552、设施农用地0.0001
9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六、第七村民小组 0.0271 有林地0.0271
10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1.7460 旱地1.5712、有林地0.1748
11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0.3353 旱地0.3353
合计 20.4482 旱地17.0241、有林地2.8994、
农村道路0.5246、设施农用地0.0001?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旱地 17.0241 87.15
有林地 2.8994 87.15
农村道路 0.5246 87.15
设施农用地 0.0001 87.15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马栏村民委员会、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联系方式: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0779-2033391。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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