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北政布〔2020〕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及项目规划建设需要,拟征收铁山港区兴港镇南乐、川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46.6470公顷(699.705亩),及使用北暮盐场的国有土地7.4515公顷(111.773亩),拟作为350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S4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项目用地东至新二路、西至兴港路、南至S4地块、北至八号路(详见项目选址范围图,征收土地权属、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由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在上述拟征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请上述范围内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土地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村(居)委常住人口的分户登记及部分户口迁入手续;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报建、登记手续。属下列申请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或回迁原籍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北海市现行户籍制度规定办理:
(一)因出生、补录户口等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
(二)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养、驻军家属随迁等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其中属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须经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批准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三)因大中专毕业或退学、复转退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申请办理回迁原籍的。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五、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地价的通知》(北政发〔2020〕15号)执行。具体补偿费用以实地调查结果为准。
六、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权属单位及相关权利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