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北政布〔2020〕17号
北海大道与天津路交汇处东北角储备地块需征收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五、第六、第七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6.748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经对该土地现状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北海大道与天津路交汇处东北角,面积6.7480公顷(101.22亩),拟征收后作为我市储备项目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公顷、万元/公顷)
编号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土地地类 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区域补偿标准 |
1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 旱地 | 0.1642 | 87.1500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 旱地 | 0.5556 | 87.1500 | |
农村道路 | 0.0397 | 87.1500 | ||
坑塘水面 | 0.2400 | 87.1500 | ||
3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 旱地 | 3.4278 | 87.1500 |
农村宅基地 | 0.2084 | 87.1500 | ||
农村道路 | 0.1068 | 87.1500 | ||
坑塘水面 | 2.0055 | 87.1500 | ||
合 计 | 6.7480 |
注:征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0〕15号)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及产权人等情况详见《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 (单位:万元)
被征收土地 单位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 计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 14.3100 | 32.4061 | 46.7161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 72.7964 | 142.6835 | 215.4799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 500.9818 | 1136.5237 | 1637.5055 |
合计 | 588.0882 | 1311.6133 | 1899.7015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七、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5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
联系地址: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海城区高菜路)
联系人及电话:(杨海 0779-203339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