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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设机构

2023-03-31 15:34     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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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管理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督查工作。负责统筹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承担组织编制全区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全区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依法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工作。依法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拟订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七)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并落实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指导开展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各地建立完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完善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九)国土空间规划处:

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自治区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洋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处(田长制工作处)

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田长制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田长制工作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田长制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承办自治区田长制办公室日常事务。

(十三)地质勘查管理处: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四)矿业权管理处:

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拟订和落实全区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钟乳石。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拟订和落实全区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开展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工作。承担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联合督查及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六)国土测绘处:

拟订全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自治区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区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备案外国组织、个人在本自治区从事测绘活动。

(十七)地理信息管理处:

拟订全区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八)执法督察局:

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全区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协调全区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汇总分析全区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九)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大活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拟订和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

(二十)财务与资金运用处: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及重大专项投资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及相关信息公开。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二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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