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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 2024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63号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 2024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4-04-08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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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463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宁市2024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宁区三塘镇三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1455公顷(旱地2.0134公顷、果园0.0488公顷、乔木林地0.4622公顷、竹林地0.7013公顷、其他林地0.1361公顷、其他草地0.2288公顷、农村道路0.1590公顷、坑塘水面0.1353公顷、设施农用地0.2064公顷、田坎0.05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3105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2273公顷、农村宅基地0.0832公顷),共计4.4560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24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013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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