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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隆或镇金林加油站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80号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隆或镇金林加油站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24-04-18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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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480

百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隆或镇金林加油站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双多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1397公顷(旱地0.1093公顷、乔木林地0.0101公顷、田坎0.02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隆或镇金林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确保原土地使用权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109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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