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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明县寨安光伏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82号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明县寨安光伏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4-04-18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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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482

崇左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明县寨安光伏项目(升压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宁明县寨安乡板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7675公顷(旱地0.75公顷、乔木林地0.016公顷、农村道路0.00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宁明县寨安光伏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由你市宁明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宁明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750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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