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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忻城县县域 交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83号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忻城县县域 交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4-04-18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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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483

来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忻城县县域交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忻城县城关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泮水村民委员会、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鞍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1036公顷(水田0.7742公顷、旱地1.8197公顷、其他园地0.0231公顷、乔木林地0.3552公顷、农村道路0.0544公顷、坑塘水面0.0027公顷、设施农用地0.0500公顷、田坎0.024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037公顷(均为裸岩石砾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057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将忻城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0.0028公顷(均为河流水面)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国有建设用地2.6486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4725公顷、公路用地2.1761公顷),共计5.8157公顷土地,作为忻城县县域交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忻城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忻城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593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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