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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6-01-28 11:10     来源:执法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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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破坏损毁鉴定办法(试行)》(桂国土资发〔2013〕43号)印发实施,至今已逾12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该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执法新形势、新要求和新实践。2024年10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 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提出省级或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相关制度规范,明确技术标准、规范认定程序。为此,有必要制定出台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5年7月,我厅发函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和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建议,累计征求20个单位,反馈意见26条。经研究,采纳9条、综合采纳11条、不采纳6条。9月,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我厅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发函二次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5条,采纳4条、综合采纳1条。10月20—11月5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到意见0条。

三、目标任务

《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操作规程,为严厉打击全区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1条。

第一章 总则。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为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中耕地破坏程度的认定或鉴定工作。

第二章 适用条件。规定了启动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的具体条件,即符合列举的7种严重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情形之一。对于不符合所列举7种情形之一,耕地破坏程度有争议、涉及关键专门性问题的,则适用耕地破坏程度司法鉴定。

第三章 实施主体。分别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认定与鉴定的实施主体。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和设区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的“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委员会”分级负责,并规定了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库要求。鉴定工作则委托全国范围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

第四章 程序。本章详细规定了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程序的完整流程,包括申请所需提交的具体材料清单、受理审查的时限与要求、认定的具体方式、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时限与内容要求等。对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托与受理、程序和方法、意见等,明确参照国家司法部制定的《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T 0074—2020)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提出了强化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能力建设,推进鉴定机构信息公开,不断健全完善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相关经费来源,提出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

附件。包含4个附件,分别为《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程序流程图》《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申请书》《耕地认定书》《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意见》,为认定申请和意见出具等关键环节提供了统一的格式模板和文书规范,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五、适用范围

在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办案单位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六、执行标准

《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 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印发实施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破坏损毁鉴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新旧办法主要存在3点变化调整:一是程序更为规范。原《办法》主要明确了耕地破坏损毁鉴定的具体程序;而新《办法》分别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和司法鉴定两类程序的具体要求,符合7条认定适用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不符合认定适用条件,对耕地破坏程度有争议、涉及关键专门性问题的,应当向鉴定机构申请进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二是情节更为聚焦。不同于原《办法》区分轻度、中度、重度破坏三个等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罪,新《办法》聚焦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对符合认定适用条件的7种情形,设区市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依据申请材料、现场照片、录像等客观证据,认定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并出具认定意见。三是部门更为协同。原《办法》由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新《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实施,明确了耕地破坏认定意见作为证据材料,在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各环节的有效性,确保了行刑衔接顺畅。同时,强调自然资源部门与司法部门要深化协作配合,加强全区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机构能力建设。

八、关键词诠释

(一)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二)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指在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7种情形,不具有争议性、非关键专门性的情形,由自治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的认定委员会,根据办案单位提出的认定申请,依据现场照片、录像等客观证据,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明确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并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行为。

(三)耕地破坏程度司法鉴定:指在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7种情形,对耕地破坏程度有争议性、涉及关键专门性问题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根据办案单位委托,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开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行为。

九、有力举措

《办法》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和流程规范,进一步压实各实施主体责任。同时,提出鉴定工作由专业鉴定机构承担,助力提升耕地破坏认定鉴定工作的精准性和规范性,对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耕地保护约束、筑牢耕地保护红线发挥积极作用。

十、特色亮点

(一)认定鉴定双轨并行,实现案件分类处置《办法》针对案件不同情形,明确划分了“行政认定”与“司法鉴定”两条路径。对事实清楚、符合所列举7种严重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情形之一的案件,通过行政认定程序快速处置。对存在争议性或关键专门性问题的案件,则进行司法鉴定,实现简易案件高效办理、复杂案件专业鉴定,提升了执法资源配置效能。

(二)统一材料标准,衔接案件移送要求《办法》通过提供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申请书、耕地认定书、耕地破坏程度认定行政认定意见等标准化、可操作的配套文书模板,保障行政认定意见在格式、内容和效力上符合刑事司法程序的要求,推动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十一、注意事项

(一)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应严格依据《办法》第四条准确判断是否适用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若对于耕地破坏程度存在争议,或涉及土壤污染、生态损害程度等关键专门性问题,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二)准确理解“全区重大破坏耕地资源犯罪案件”范围。《办法》第八条所指“全区重大的破坏耕地资源犯罪案件”,一般指在破坏面积、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行为性质等方面具有严重性的案件。在实践中,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面积:非法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2倍以上,即非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分别达到20亩、10亩以上。

2.情节与影响:属于跨区域、团伙作案,或引发重大社会关注、群体性事件,情节恶劣。

3.程序:上级机关挂牌督办、交办,或认为案情复杂需要在自治区层面协调处置的案件。

(三)精准把握“申请人或案件当事人对市级认定委员会作出的认定意见有异议的案件”适用情形。申请人或案件当事人对认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原则要在收到认定意见之日起15天内提出。自治区认定委员会受理相关申请后,重点核查市级认定委员会开展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的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情形是否准确、认定程序是否合规。耕地破坏现场已发生变化的,自治区认定委员会直接以原认定审请材料作为重要依据,重新做出认定。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部门:执法局

解 读 人:陈梦静

联系电话:0771-577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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