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及部委网站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直属单位网站
- 其他相关网站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期间受理探矿权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关于“自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止,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投入的勘查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配套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需要外,全区暂停受理探矿权新立、分立及变更扩大范围申请”的要求,该厅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勘查项目,中央资源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专项经费等国土资源部或财政部安排投入的直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自治区财政资金投入的且被列入自治区大规模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提供有关年度项目计划(预算)文件,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受理并出具探矿权调查意见,该厅受理其探矿权新立或变更扩大范围申请。二是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且被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年度方案或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建设方案或年度计划文件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受理并出具其配套资源勘查探矿权调查意见,该厅受理其配套资源勘查探矿权新立或变更扩大范围申请。三是国家在广西境内安排的重点项目,其业主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核准的项目文件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受理并出具其配套资源勘查探矿权调查意见,该厅受理其配套资源勘查探矿权新立或变更扩大范围申请。
同时,《通知》要求,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探矿权新立、分立、变更扩大范围申请后,要依据审批权限、国家和自治区规范探矿权出让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其进行审查。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