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柳江县110KV高岭(洛满)
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江政公〔2014〕9号□
一、批次用地名称:柳江县110KV高岭(洛满)变电站项目。
二、该批次用地涉及的建设项目:110KV高岭(洛满)变电站项目。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江县洛满镇洛满村民委员会。
四、被征地村委征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
单位 |
征地总面积 (公顷) |
其中 |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
征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
地类 |
面积(公顷) |
||||
洛满镇
洛满村
民委员会 |
0.6923 |
旱地 |
0.6923 |
2.0460 |
45.0120 |
合计 |
0.6923 |
|
0.6923 |
2.0460 |
45.0120 |
备注 |
征地补偿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柳江县人民政府转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3〕5号)规定执行,一般农用地补偿倍数为22倍,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一般农用地标准的0.4倍补偿,青苗按年产值的一倍补偿;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劳动力安置办法:货币安置(支付安置补助费)。 |
五、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柳江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3〕 50 号)规定进行补偿。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洛满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洛满镇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电话:7548261
七、凡从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柳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