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4〕21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柳江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公室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被征地单位 |
征地总面积 (公顷) |
地类 |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
征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黄岭村民
委员会 |
0.5471 |
农村宅基地 |
3.2850 |
27.5940 |
拉堡村民
委员会 |
0.9826 |
农村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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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罗村民
委员会 |
3.1523 |
农村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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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征地补偿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柳江县人民政府转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3〕5号)规定执行,一般农用地补偿倍数为21倍,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一般农用地标准的0.4倍补偿;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劳动力安置办法:货币安置(支付安置补助费)。 |
一、被征地村委征地面积及征地补偿费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柳江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3〕 50 号)规定进行补偿。
三、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拉堡镇征地拆迁办公室书面提出。
拉堡镇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电话:7525628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江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柳江县国土资源局□□□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