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坪村第三生产组:
三江侗族自治县2012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需征收位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程村乡头坪村第三生产组经营的集体土地,面积为0.9148公顷。征收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柳政发[2010]2号文确认的征地补偿标准结果等有关规定执行,拟采用货币安置方式安置。在本告知书发布后,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索 引 号:450226-0-323-324-20120723-0001712 |
文 号: |
发布机构:三江县国土资源局 |
生成日期:2012-07-23 |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
主 题 词: |
头坪村第三生产组:
三江侗族自治县2012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需征收位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程村乡头坪村第三生产组经营的集体土地,面积为0.9148公顷。征收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柳政发[2010]2号文确认的征地补偿标准结果等有关规定执行,拟采用货币安置方式安置。在本告知书发布后,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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