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荔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建设规划,荔浦县人民政府拟征收荔城镇黄寨居民委员会、沙洞居民委员会、沙洞社区、金雷居民委员会、寨脚村民委员会、青山镇永华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面积31.1671公顷(水田8.2551公顷,旱地3.5213公顷,果园2.8581公顷,有林地11.0138,灌木林地3.7958公顷,其他林地0.2911公顷,坑塘水面0.2295公顷,沟渠0.0487公顷,农村道路0.0612公顷,农村宅基地0.6202公顷,殡葬用地0.0946公顷,其他草地0.3777公顷)。作为国道321荔浦过境公路(北环路)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用途
拟征收的国道321荔浦过境公路(北环路)项目建设用地位于荔城镇黄寨居委会、沙洞社区居委会、青山镇永华村委会范围内,涉及征收荔城镇黄寨居民委员会、沙洞居民委员会、沙洞社区、金雷居民委员会、寨脚村民委员会、青山镇永华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面积31.1671公顷(水田8.2551公顷,旱地3.5213公顷,果园2.8581公顷,有林地11.0138,灌木林地3.7958公顷,其他林地0.2911公顷,农村宅基地0.6202公顷,坑塘水面0.2295公顷,其他草地0.3777公顷,沟渠0.0487公顷,农村道路0.0612公顷,殡葬用地0.0946公顷)。拟开发作为交通运输项目建设用地。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2013〕15号文)规定执行。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标准为:农用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沆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69-75.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殡葬用地)3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其他草地)22.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荔政发〔2010〕75号文件规定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照实地清点,按荔政发[2010]35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安置途径
采用货币安置方式:按规定安置补助费全部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用于发展多种经营,解决生产、生活出路及社会保障问题。被征收土地的集体不再进行承包田、地的调整。被征地农民按桂政办发〔2008〕18号文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四、自预公告下达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凡是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