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蒙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6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为加快蒙山县社会和经济发展建设,蒙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西河镇龙蟠村共4个生产小组的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办[2005]163号)文件规定,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蒙山县2016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西河镇龙蟠村。A地块(西河镇龙蟠村高朗组、中村一组、中村二组)四至:东以界线为界外接内陆滩涂、河流水面;南以界线为界外接河流水面;西以界线为界外接河流水面;北以界线为界外接国有建设用地。B地块(西河镇龙蟠村高朗组、中村二组、龙蟠村民委员会)四至:东以界线为界外接河流水面;南以界线为界外接农村宅基地;西以界线为界外接公路用地;北以界线为界外接国有建设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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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
地 类 |
征地补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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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河镇 |
农用地 |
35222.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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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4088.8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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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7044.40元/亩 |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1、水田:水稻及蔬菜类每亩补偿1500.00元;旱地:蔬菜类每亩补偿1000.00元。
2、其它农作物:按实际评估价值一次性补偿,评估价值低于上述第1点补偿标准的,分地类按第1点规定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所征收集体土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采用货币安置及其它有关规定安置。
五、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各被征地单位及生产小组对涉及到被征地范围的征收土地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凡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蒙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