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500-0-167-168-20140617-0001697
文      号:北政布〔2014〕47号
发布机构: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4-06-17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市人民医院异地扩建项目和广西海难救援中心项目用地)

2014-06-17 14:04:18 作者: 来源:

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需征收银海区侨港镇亚平村、银滩镇和平村委会的集体土地2.2621公顷(33.9315亩)及收回湖北省荆州地区行署驻北海办事处、北海广夏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尚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海永丰房地产公司、国营北海防护林场的国有土地8.2321公顷(123.4815亩),作为市人民医院异地扩建项目和广西海难救援中心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及收回土地位于银海区银滩镇,金海岸大道以南,云南南路以西,详见《北海市人民医院用地选址范围图》,具体权属单位、地类、面积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施征收土地工作时不予补偿。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村民常住人口的迁入和分户登记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报建手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为一年。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等确需入户或分户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经所在辖区政府批准后,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后,应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产值新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3〕2号)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以实地调查结果为准。

六、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涉及的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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