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北海市涠洲岛污水处理厂7#污水提升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国土批函〔2015〕441号)同意征收海城区涠洲镇竹蔗寮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涠洲岛污水处理厂7#污水提升泵站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地位置 |
四 至 |
地块A |
0.01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位于海城区涠洲镇 |
详见北海市涠洲岛污水处理厂7#污水提升泵站用地勘测定界图 |
三、被征地村(组)及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
被征地村组 |
小计 |
地类及面积 |
1 |
海城区涠洲镇竹蔗寮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
0.01 |
果园0.01 |
合计 |
0.01 |
果园0.01 |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备注 |
果园 |
0.01 |
56.991 |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竹蔗寮村民委员会
(注: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