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1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164号)同意征收银海区侨港镇亚平村民委员会,银滩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6.759公顷;同时使用北海市防护林场的国有土地8.8849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1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地位置 |
四 至 |
地块A |
35.6439 |
商服用地 |
位于金海岸大道以南、美景路以北 |
详见北海市201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三、被征地村(组)及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
被征地村组 |
小计 |
地类及面积 |
1 |
银海区侨港镇亚平村民委员会 |
1.3613 |
其他林地0.0547、设施农用地1.3066 |
2 |
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打席村村民小组 |
19.156 |
旱地6.7918、其他林地2.9643、天然牧草地0.271、坑塘水面0.2646、农村宅基地8.8643 |
3 |
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民委员会大老虎村民小组 |
3.905 |
旱地2.295、其他林地0.1984、坑塘水面0.9844、设施农用地0.4272 |
4 |
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民委员会烟东、烟西村民小组 |
1.5443 |
旱地0.986、天然牧草地0.0192、坑塘水面0.5391 |
5 |
银海区银滩镇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沙湾村民小组 |
0.7924 |
坑塘水面0.7924 |
6 |
北海市防护林场 |
8.8849 |
旱地0.1184、其他林地5.6313、坑塘水面2.5583、城镇住宅用地0.5769 |
合计 |
35.6439 |
旱地10.1912、其他林地8.8487、天然牧草地0.2902、坑塘水面5.1388、设施农用地1.7338、城镇住宅用地0.5769、农村宅基地8.8643 |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备注 |
旱地 |
10.1912 |
59.9955 |
|
其他林地 |
8.8487 |
59.9955 |
|
天然牧草地 |
0.2902 |
59.9955 |
|
坑塘水面 |
5.1388 |
59.9955 |
|
设施农用地 |
1.7338 |
59.9955 |
|
城镇住宅用地 |
0.5769 |
59.9955 |
|
农村宅基地 |
8.8643 |
59.9955 |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亚平村民委员会、和平村民委员会、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注: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