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需征收铁山港区兴港镇彬定村民委员会、川江村民委员会部分集体土地1.5385公顷(23.08亩),拟作为北海市10万吨/年醋酸仲丁脂、15万吨/年酮苯脱蜡脱油装置、15万吨/年混合芳香烃〖(抽余油)分离项目及办公生活配套服务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于铁山港区四号路以东、营盘路以北,详见10万吨/年醋酸仲丁脂、15万吨/年酮苯脱蜡脱油装置、15万吨/年混合芳香烃(抽佘油)分离项目及办公生活配套服务用地选址范围图。
二、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征收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土地调查登记和社会保障调查工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凡在本《公告》发 布之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 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施征地工作时不予补偿。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村民常住人口的迁入和分户登记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报建手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为一年。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等确需入户或分户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经所在辖区政府批准后,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后,应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0〕2号)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以实地调查结果为准。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