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北海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231号),经对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马栏村民委员会和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北海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北海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公顷、万元/公顷
编号 |
村(组) |
土地 地类名称 |
面积 |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标准 |
1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开江村民委员会 |
旱地 |
11.9542 |
2.8695 |
65.9985 |
农村道路 |
0.1891 |
2.8695 |
65.9985 |
||
设施农用地 |
1.1633 |
2.8695 |
65.9985 |
||
2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马栏村民委员会 |
旱地 |
0.2549 |
2.8695 |
65.9985 |
果园 |
0.2161 |
2.8695 |
65.9985 |
||
农村道路 |
0.0274 |
2.8695 |
65.9985 |
||
设施农用地 |
0.0114 |
2.8695 |
65.9985 |
||
3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
旱地 |
1.5095 |
2.8695 |
65.9985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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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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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征地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6〕6号)公布产值标准执行。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及产权人等情况详见《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 (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开江村民委员会 |
878.2156 |
2594.7870 |
3473.0026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马栏村民委员会 |
33.6460 |
99.4110 |
133.0570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
99.6247 |
294.3525 |
393.9772 |
合 计 |
1011.4863 |
2988.5505 |
4000.0368 |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相结合方式安置
五、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六、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11月28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联系人:杨 海 联系电话:0779-3030291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