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布〔2013〕53号
2013年5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3〕325号文件批准征收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部分集体土地3.0746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12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地位置 |
四 至 |
地块A |
2.7413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位于上海路以东、铁路线以南 |
详见北海市2012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A地块勘测定界图 |
地块B |
0.3333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位于上海路以西、新世纪大道以北 |
详见北海市2012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B地块勘测定界图 |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
被征地村组 |
合计 |
地类及面积 |
1 |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
0.065 |
水田0.065 |
2 |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
1.7495 |
水田0.1683、坑塘水面1.5812 |
3 |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
0.9268 |
水田0.8587、旱地0.0681 |
4 |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牛东村民小组 |
0.2909 |
旱地0.2909 |
5 |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牛西村民小组 |
0.0399 |
旱地0.0399 |
6 |
北海市人民政府 |
0.0025 |
机关团体用地0.0025 |
合计 |
3.0746 |
水田1.092、旱地0.3989、坑塘水面1.5812、机关团体用地0.0025 |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备注 |
水田 |
1.092 |
55.77 |
|
旱地 |
0.3989 |
55.77 |
|
坑塘水面 |
1.5812 |
55.77 |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北政土字〔2008〕68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在10天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驿马村民委员会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