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国土资告〔2014〕4号
贵港市动保药生产基地建设用地需收回原由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0.8834公顷(折合13.251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贵港市动保药生产基地建设用地的批复》(桂国土批函〔2013〕709号)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经我局会同被收回土地的单位实地核实,拟订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权利人 |
地类 |
面积(亩) |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元/亩) |
分区域补偿倍数 |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 |
广西农垦国有 西江农场 |
其他园地 |
4.440 |
2200.00 |
20 |
44000.00 |
农村道路 |
0.075 |
2200.00 |
20 |
44000.00 |
|
天然牧草地 |
8.736 |
2200.00 |
20 |
44000.00 |
|
合 计 |
13.251 |
|
|
|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权利人 |
地上附着物 名 称 |
规 格 |
数量/单位 |
补偿标准 |
龙眼 |
优6 |
4.440亩 |
8300.00元/亩 |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权利人 |
分区域补偿费(元)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 |
青苗补偿费(元) |
合计(元) |
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 |
583044.00 |
36852.00 |
|
619896.00 |
合 计 |
583044.00 |
36852.00 |
|
619896.00 |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由土地使用权人转付给承包种植者。
六、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联系人:姚若厅 联系电话:4553699。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收回国有土地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