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900-0-136-137-20130607-0004195
文      号:玉国土资发〔2013〕58号
发布机构: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3-06-07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拟征收玉州区名山、南江街道和茂林镇集体土地的公告

2013-06-07 16:32:27 作者: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玉国土资发〔201358

根据玉林市城市发展需要,拟征收玉州区名山、南江街道和茂林镇土地作为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1地块位于玉州区茂林镇大芦村第79村民小组水田、旱地及农村宅基地以东,大芦村第7912村民小组水田、坑塘水面以南,大芦村第7912村民小组水田以西,大芦村第12村民小组水田、农村宅基地以北;2地块位于茂林镇金谷村旺北、石背村民小组果园以东,金谷村旺北、石背、甘屋村民小组果园以南,金谷村甘屋、石背、旺南村民小组果园、坑塘水面以西,金谷村甘屋、旺南村民小组果园以北;3地块位于名山街道石棠社区第1213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以东,市经济开发区道路以南,石棠村社区第1213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以西,已征国有土地以北,4地块位于名山街道旺瑶社区第456居民小组农村宅基地以东,旺瑶社区第12居民小组水田以南,旺瑶社区第456居民小组农村宅基地以西,旺瑶社区第456居民小组农村宅基地以北;5地块位于名山街道石棠社区第1213居民小组农村宅基地以东,石棠社区第1213居民小组农村宅基地以南,名山纸箱厂以西,石棠社区第1213居民小组农村宅基地以北;6地块位于名山街道石棠社区第21居民小组坑塘水面以东,石棠社区第21居民小组园地以南,石棠社区道路以西,石堂小学旺军分校以北;7地块位于名山街道石棠社区道路以东,石棠社区第121421居民小组旱地、农村宅基地以南,石棠社区第1214居民小组水田以西,石棠社区第121421居民小组旱地、农村宅基地以北;8地块位于城站路以东;农村宅基地以南,竹美社区第6居民小组旱地以南,宏盛机电商务有限公司以北;9地块位于南江街道竹美社区第6居民小组旱地以东,竹美社区第6居民小组旱地以南,万秀路以西,竹美社区第6居民小组旱地以北;10地块位于万秀路以东,南江街道南江社区第32居民小组旱地以南,南江街道城市用地以西,南江社区农村宅基地以北;11地块位于南江街道南江社区旱地以东,南江街道城市用地以南,万园路以西,南江社区农村宅基地以北范围内,权属为玉州区茂林镇大芦村第791213村民小组,金谷村甘屋、旺南、旺北、石背村民小组;名山街道石棠社区第1213                                                                                                                                                                          1421居民小组,旺瑶社区第45612居民小组;南江街道竹美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竹尾社区第6居民小组,南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南江社区第32152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共27.1732公顷,作为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134号)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如下表:

地类

补偿标准

水 田

73.4040  万元/公顷

旱 地

70.4970  万元/公顷

园 地

70.4970  万元/公顷

林 地

70.4970  万元/公顷

坑塘水面

74.9775  万元/公顷

农村道路

73.4040  万元/公顷

设施农用地

70.4970  万元/公顷

农村宅基地

75.0000  万元/公顷

其他草地

58.0800  万元/公顷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安置,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036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统规统建公寓房安置方式安置。另根据市政府规定,涉及被征收耕地的农村集体,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8%标准安排留置地,作为该农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安排的8%留置地面积,计算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四、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对该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请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联系电话:2836619(耕地保护科)。

                                 201367

编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审核: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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