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国土资发〔2014〕88号
根据玉林市城市发展需要,拟征收玉州区仁东镇木根、鹏垌、龚罗村和仁厚镇下罗村的集体土地作为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地块1位于仁东镇木根村东第1、2村民小组坑塘水面以东,木根村东第1、2村民小组坑塘水面以南,仁东江以西,木根村东第1、2、3、4村民小组坑塘水面以北;地地2位于仁东镇龚罗村1、4村民小组水田以东,龚罗村第2村民小组水田及鹏垌村第1、3、4村民小组水田以南,鹏垌村第2、3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以西,龚罗村第3、4村民小组水田及鹏垌村第1、2、3村民小组水田以北;地块3位于仁厚镇下罗村第18、19、21、25、26、27、28、29、30、31村民小组水田及仁厚大道以东,玉石公路以南,下罗村第2、19、20、21、27、28、29、30、32、33村民小组水田及仁厚大道以西,下罗村第21、26、31村民小组坑塘水面以北范围内;权属为玉州区仁东镇木根村第1、2、3、4村民小组,鹏垌村民委员会及鹏垌村第1、2、3、4村民小组,龚罗村第1、2、3、4村民小组;仁厚镇下罗村民委员会及下罗村第2、14、18、19、20、21、25、26、27、28、29、30、31、32、33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共17.1545公顷,作为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13〕4号)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如下表:
地 类 |
补偿标准 |
水 田 |
73.4040 万元/公顷 |
旱 地 |
70.4970 万元/公顷 |
沟 渠 |
73.4040 万元/公顷 |
坑塘水面 |
74.9775 万元/公顷 |
设施农用地 |
70.4970 万元/公顷 |
农村道路 |
73.4040 万元/公顷 |
农村宅基地 |
75.0000 万元/公顷 |
其他草地 |
58.0800 万元/公顷 |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安置,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0〕3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玉政办发〔2013〕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实行统规统建连排式房屋安置方式安置。另根据市政府规定,涉及被征收耕地的农村集体,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8%标准安排留置地,作为该农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安排的8%留置地面积,计算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四、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对该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请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联系电话:2804096(耕地保护科)。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