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土〔2015〕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5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248号)批准征收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阳岗村第7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4.3548公顷(其中水田2.5589公顷、果园0.9087公顷、有林地0.0817公顷、坑塘水面0.7078公顷、农村宅基地0.0977公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玉林市2015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阳岗村。
三、被征收土地的村、社及面积。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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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单位 |
总面积 |
水田 |
果园 |
有林地 |
坑塘 水面 |
农村 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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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 |
福绵区 |
新桥镇 |
阳岗村 |
7组 |
4.3548 |
2.5589 |
0.9087 |
0.0817 |
0.7078 |
0.0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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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合计 |
4.3548 |
2.5589 |
0.9087 |
0.0817 |
0.7078 |
0.0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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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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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
补 偿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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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
73.404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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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园 |
70.497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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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
70.497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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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
74.9775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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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
75.0000 万元/公顷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和留地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村民小组(社)、单位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福绵区征地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村、村民小组(社)、单位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201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