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9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467号)批准征收玉林市辖区仁东镇木根村东1、东2、东3、东4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1400公顷。玉林市人民政府以《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玉政土〔2016〕5号)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的规定,经征地机构对上述被征地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内容的复核,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玉州区人民政府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地 类 |
补 偿 标 准 |
坑塘水面 |
74.9775万元/公顷 |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 类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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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辖区 |
仁东镇 |
木 根 村 |
东1、2组(共有) |
坑塘水面 |
0.5259 |
24.26500 |
15.1656 |
39.4306 |
东1、3、4组(共有) |
坑塘水面 |
0.1865 |
8.6051 |
5.3782 |
13.9833 |
|||
东3组 |
坑塘水面 |
0.4276 |
19.7295 |
12.3309 |
32.0604 |
|||
合 计 |
|
1.1400 |
52.5996 |
32.8747 |
85.4743 |
|||
注:1、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2016年度玉林市各区农村建构筑物平均工程造价》执行;2、农作物、树木青苗补偿标准按各区政府、管委制定的标准执行。 |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0〕3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玉政办发〔2013〕117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统规统建公寓房或连排式房屋安置方式安置;
(四)涉及被征收耕地的农村集体,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8%标准安排留置地,作为该农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安排的8%留置地面积,计算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四、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征地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接到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征地办公室,联系人:秦燕琴,电话:2230026,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又不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