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900-0-136-51-20181115-0008595
文      号:玉国土资发〔2018〕91号
发布机构: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11-15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玉林市2015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18-11-15 17:15:44 作者: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656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5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6129号)批准征收玉林市辖区仁东镇龚罗村村委会及第19、20、21、22、26、27、31、32村民小组,仁厚镇下罗村村委会及第15、16、17、18、19、20、21、28、29、30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5.9745公顷。玉林市人民政府以《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5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玉政土〔201628号)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的规定,经征地机构对上述被征地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内容的复核,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玉州区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地  类

补 偿 标 准

水  田

 80.4000万元/公顷

旱地

 78.4500万元/公顷

坑塘水面

 81.7500万元/公顷

农村道路

 78.4500万元/公顷

沟渠

 78.4500万元/公顷

农村宅基地

 80.4000万元/公顷

殡葬用地

 78.4500万元/公顷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地 类

面 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 计

玉林市辖区

仁东镇

龚罗村

19组

水田

0.2362

8.1388

10.8517

20.7086

旱地

0.0219

0.5727

1.1454

20组

水田

0.1305

4.4967

5.9955

10.4922

21组

旱地

0.4729

12.3663

24.7327

37.2245

殡葬用地

0.0016

0.1255

22组

旱地

0.0411

1.0748

2.1495

3.2243

26组

水田

5.1405

177.1269

236.1693

519.1980

旱地

0.0572

1.4958

2.9916

农村道路

0.0269

2.1103

坑塘水面

0.1802

9.0654

5.6659

农村宅基地

1.0519

84.5728

27组

水田

8.0392

277.0079

369.3438

826.5785

旱地

0.6193

16.1947

32.3894

农村道路

0.1991

15.6194

坑塘水面

1.2848

64.6353

40.3971

沟渠

0.0003

0.0235

农村宅基地

0.1127

9.0611

殡葬用地

0.0243

1.9063

31、32组(共有)

水田

0.0566

1.9503

2.6004

4.5507

31组

坑塘水面

0.0159

0.7999

0.4999

1.2998

村委会

坑塘水面

0.0683

3.4360

2.1475

118.9266

沟渠

0.7941

62.2971

农村宅基地

0.6349

51.0460

仁厚道

下罗村

15、16、17组(共有)

水田

0.7708

26.5596

35.4128

63.5336

农村道路

0.0139

1.0905

沟渠

0.0060

0.4707

16组

水田

0.3398

11.7085

15.6114

28.0495

农村道路

0.0006

0.0471

沟渠

0.0087

0.6825

18组

水田

7.0695

243.5948

324.7930

586.0234

农村道路

0.2002

15.7057

沟渠

0.0246

1.9299

19组

水田

1.3336

45.9520

61.2694

110.1005

农村道路

0.0367

2.8791

20组

水田

1.4996

51.6719

68.8959

128.3500

农村道路

0.0992

7.7822

21组

水田

2.2152

76.3295

101.7726

201.0693

农村道路

0.1969

15.4468

沟渠

0.0067

0.5256

农村宅基地

0.0870

6.9948

28、29组(共有)

水田

0.9096

31.3422

41.7896

77.6137

农村道路

0.0001

0.0078

沟渠

0.0269

2.1103

农村宅基地

0.0294

2.3638

28组

水田

0.0170

0.5858

0.7810

1.3668

30组

水田

0.9528

32.8308

43.7744

87.9781

农村道路

0.0682

5.3503

沟渠

0.0038

0.2981

农村宅基地

0.0712

5.7245

村委会

农村道路

0.3658

28.6970

60.9556

沟渠

0.4112

32.2586

合    计

35.9754

1456.0639

1431.1798

2887.2437

注:1、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2016年度玉林市各区农村建构筑物平均工程造价》执行;2、农作物、树木青苗补偿标准按各区政府、管委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0〕3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玉政办发〔2013〕117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统规统建公寓房或连排式房屋安置方式安置;

(四)涉及被征收耕地的农村集体,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8%标准安排留置地,作为该农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安排的8%留置地面积,计算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四、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征地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接到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征地办公室,联系人:秦燕琴,电话:2230026,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又不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15

编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审核: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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