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921-0-110-46-20160322-0001139
文      号:容政土[2016]11号
发布机构:容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03-22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容县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6-03-22 08:02:36 作者: 来源:容县国土资源局

容政土[2016]11号

容县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25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面积

征收地块位于十里镇泗登村泗登,涉及十里镇泗登村泗登1、2、3、4、13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4.0600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十里镇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60.9000万元/公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地情况及有关规定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征收(用)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容政发〔2013〕21号)规定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容政发〔2013〕2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容县征地工作办公室登记补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一楼)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3月29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或视为有关权利人放弃相关补偿。

五、禁止事项

对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以补偿。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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