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921-0-110-51-20151229-0001351
文      号:容国土资发〔2015〕55号
发布机构:容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12-29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容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容县201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5-12-29 11:45:44 作者: 来源:容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5294号文件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统计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住建局、拆迁办、房管所、容州镇、十里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经对容政土〔201524号公告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征地补偿内容调查结果复核,拟定了容县201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容县201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情况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1地块位于十里镇泗登村,涉及十里镇泗登村十六组的集体土地;2地块位于容州镇杨叶村、东光村,涉及容州镇杨叶村新屋、方屋、尹屋组;东光村福上、福中、福下、大坡组的集体土地;3地块位于容州镇杨叶村、东光村,涉及容州镇杨叶村新屋、方屋、尹屋组;东光村福上、福中、福下、大坡组的集体土地;4地块位于容州镇厢南村,涉及容州镇厢南村红信、良奇、松塘、山心、谢屋、新村组的集体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权属
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村民
委员会

村民
小组

合计

耕地

园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
土地

住宅用地

小计

水田

旱地

果园

小计

坑塘水面

沟渠

田坎

农村宅基地

容县

十里镇

泗登村

泗登16

集体

0.2888

0.2888

0.1904

0.0000

0.1904

0.0000

0.0962

0.0962

0.0000

0.0022

0.0000

容州镇

杨叶村

尹屋组

集体

0.2558

0.2558

0.2300

0.23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258

0.0000

新屋组

集体

1.1359

1.1359

1.0119

1.0119

0.0000

0.0000

0.0104

0.0000

0.0104

0.1136

0.0000

方屋组

集体

0.6749

0.6749

0.6068

0.6068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681

0.0000

东光村

大坡组

集体

0.4319

0.4319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4319

0.4217

0.0102

0.0000

0.0000

福中组

集体

0.5204

0.5146

0.0903

0.0000

0.0903

0.0000

0.4142

0.4142

0.0000

0.0101

0.0058

福上组
福中组
福下组
共有

集体

0.2529

0.2529

0.1446

0.0000

0.1446

0.0000

0.0920

0.0920

0.0000

0.0163

0.0000

厢南村

红信组

集体

5.0854

5.0608

0.2690

0.2690

0.0000

4.4566

0.2996

0.2996

0.0000

0.0356

0.0246

良奇组

集体

0.3022

0.3022

0.0000

0.0000

0.0000

0.3022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松塘组

集体

0.0070

0.0070

0.0000

0.0000

0.0000

0.007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山心组

集体

0.1877

0.1877

0.1473

0.1473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404

0.0000

谢屋组

集体

1.2466

1.1230

0.8643

0.0500

0.8143

0.0752

0.0000

0.0000

0.0000

0.1835

0.1236

新村组

集体

0.0105

0.0105

0.0095

0.0095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10

0.0000

合计

10.4000

10.2460

3.5641

2.3245

1.2396

4.8410

1.3443

1.3237

0.0206

0.4966

0.1540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容州镇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58.5000/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23.4000万元/公顷;征收十里镇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54.0000万元/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21.600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征收(用)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容政发〔201321号)规定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容政发〔201321号规定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转账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其集体管理使用(或根据被征地单位的实际情况,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二)自本方案报经容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5日内,上述费用的相关权利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容县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办理有关费用的支付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办理上述费用支付手续的,可由公证机关依法将相关权利人的有关费用进行提存,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即视为上述有关费用支付完毕。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容县国土资源局提出。

六、本方案经征询意见后,报容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联系地点:容县征地办公室(容县国土资源局一楼)

联 系 人:莫云

联系电话: 5337901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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