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陆川县古城镇污水
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陆国土资布〔2015〕5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5〕21号文件批准的《陆川县古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我局会同有关单位,经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陆川县古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13〕4号)的规定,现将《陆川县古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被征收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和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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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脚 |
桥头二 |
水田 |
0.3070 |
56.0835 |
17.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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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坪 |
水田 |
0.1768 |
56.0835 |
9.9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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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0.4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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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332 |
㈠上述地类按土地详查地类成果图确定的地类补偿。
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竹、木、坟墓等),经双方实地清点后,按陆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三、农业人员安置为货币安置。
四、各被征地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名称 |
被征收的地类 |
面积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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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 |
楼脚村民 |
桥头二村民小组 |
水田 |
0.3070 |
17.2176 |
丰富坪村民小组 |
水田 |
0.1768 |
9.9156 |
||
合 计 |
0.4838 |
27.1332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4月11日前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陆川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
联系人:李祖强 联系电话:7273509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