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922-0-108-51-20151231-0001746
文      号:陆政布〔2015〕34号
发布机构:陆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12-31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陆川县龙珠湖景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5-12-31 08:50:34 作者: 来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陆川县龙珠湖景区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417号),拟征收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1.0531公顷(其中:农村宅基地0.1059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9472公顷),作为陆川县龙珠湖景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1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陆川县龙珠湖景区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陆川县龙珠湖景区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的土地位于珊罗镇田龙村民委员会石根二村民小组、石根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详见陆川县龙珠湖景区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民小组及面积

    陆川县龙珠湖景区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的土地位于珊罗镇田龙村民委员会石根二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0.0529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4736公顷、石根一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0.0530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473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㈠农村宅基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每公顷21.5952万元。

    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经双方实地清点后按陆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到陆川县征地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151230日至2016118日,复核时间2016119日至20日。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主管部门现场勘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

    特此公告


20151230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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