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922-0-108-109-20150525-0001964
文      号:
发布机构:陆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05-25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拟征收温泉镇东山等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的公告

2015-05-25 18:31:47 作者: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陆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2015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征收位于温泉镇东山等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温泉镇东山、官田、万丈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共30.8430公顷(旱地0.8012公顷、林地1.7320公顷、其他林地0.3477公顷、坑塘水面3.2469公顷、采矿用地23.2358公顷、农村宅基地0.4349公顷、空闲地0.0794公顷、其他草地0.0404公顷)。其中:良田镇车田村民委员第十六村民小组旱地0.0183公顷、农村宅基地0.0130公顷,第十四村民小组旱地0.2499公顷、农村宅基地0.0145公顷,第十五村民小组旱地0.0357公顷;沙坡镇中心村民委员会有林地0.6662公顷、空闲地0.0794公顷;珊罗镇长纳村民委员第16村民小组采矿用地2.5578公顷,第13村民小组采矿用地0.1299公顷,第15村民小组旱地0.1221公顷、坑塘水面2.6397公顷、工业用地0.7112公顷、采矿用地8.3688公顷,其他草地0.0404公顷;鹤山村民委员第20村民小组有林地0.0609公顷、坑塘水面0.1233公顷、采矿用地2.1390公顷,第22村民小组有林地0.7584公顷、采矿用地2.7166公顷、农村宅基地0.0264公顷,第23村民小组采矿用地0.7738公顷,第24村民小组采矿用地1.8535公顷,第7村

地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旱地、有林地、坑塘水面。

每公顷56.9910

采矿用地、空闲地、农村宅基地、殡葬用地、其他草地。

每公顷22.7964

注: 拟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按实地清点后,   按县人民政府陆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民小组有林地0.1783公顷、坑塘水面0.4839公顷、采矿用地3.5074公顷、农村宅基地0.3810公顷、殡葬用地0.2135公顷,第18村民小组有林地0.0682公顷、采矿用地0.7461公顷,第19村民小组采矿用地0.4410公顷,第17村民小组采矿用地0.0019公顷;六燕村民委员第6村民小组旱地0.3752公顷、林地0.3477公顷。拟开发为陆川县2015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和玉政发〔2013〕4号文件的规定,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表: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

  2、社会保障安置。根据《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川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陆政办发〔2009〕108号文件精神,土地被征收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0.3亩以下且年满16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对符合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以书面形式向陆川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在告知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4年5月22日  

  

  联系电话:7273509(耕地保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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