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922-0-16-51-20130424-00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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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2013-04-24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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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陆川县2013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3-04-24 09:39:20 作者: 来源:

陆政布〔201310

2013414,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3234号文件批准征收温泉镇官田、四良、万丈、垭塘、泗里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共45.0047公顷(水田7.2435公顷、旱地0.3860公顷、园地4.1574公顷、林地22.0145公顷、坑塘水面1.1142公顷、沟渠0.0176公顷、设施农用地1.5173公顷、农村宅基地2.0351公顷、殡葬用地1.0023公顷、其他草地5.4765公顷、河流水面0.040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陆川县2013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陆川县2013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温泉官田村民委员会大屋、风车巷、黄竹冲、莲角塘、狮子塘、油房村民小组,四良村民委员会独二、立石垌、石二、松木根村民小组,万丈村民委员会陈屋、上水垌、永隆、竹高岭村民小组,垭塘村民委员会第六、第七二、第七一、第五、苏屋村民小组,泗里村民委员会龙造桥、松二、松三、芋地山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民小组及面积

温泉镇温泉镇官田村民委员会大屋村民小组园地0.1771公顷、林地2.1648公顷,风车巷村民小组旱地0.3446公顷、林地2.102公顷,黄竹冲村民小组水田1.0915公顷、园地0.0137公顷、林地1.2728公顷、坑塘水面0.0888公顷、农村宅基地0.1935公顷、其他草地1.1348公顷,莲角塘村民小组水田1.0361公顷、旱地0.0414公顷、林地1.5666公顷、坑塘水面0.5915公顷、农村宅基地0.5327公顷、其他草地0.0273公顷,狮子塘村民小组园地0.5331公顷、林地1.7057公顷、殡葬用地0.0593公顷,油房村民小组林地0.3102公顷,四良村民委员会独二村民小组林地0.1489公顷、殡葬用地0.0161公顷、其他草地0.4583公顷,立石垌村民小组林地0.0220公顷、殡葬用地0.0855公顷,石二村民小组林地0.3619公顷、农村宅基地0.0016公顷、其他草地0.6029公顷,松木根村民小组园地0.7415公顷、林地0.7883公顷、农村宅基地0.108公顷、殡葬用地0.3556公顷,万丈村民委员会陈屋村民小组林地0.1437公顷、其他草地0.2767公顷,上水垌村民小组林地0.0970公顷、其他草地0.4698公顷,永隆村民小组林地0.2402公顷、其他草地0.5393公顷,竹高岭村民小组林地0.5552公顷、设施农用地0.0145公顷,垭塘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水田1.6123公顷、园地1.7963公顷、林地4.0532公顷、农村宅基地0.2381公顷、殡葬用地0.1183公顷、其他草地1.8527公顷、河流水面0.0179公顷,第七二村民小组水田0.6077公顷、河流水面0.0023公顷,第七一村民小组水田0.2860公顷、河流水面0.0181公顷,第五村民小组水田0.3287公顷、园地0.8957公顷、林地0.8126公顷、殡葬用地0.2835公顷,苏屋村民小组水田1.5913公顷、林地5.1161公顷、坑塘水面0.4335公顷、农村宅基地0.9612公顷、殡葬用地0.0840公顷、其他草地0.1147公顷、河流水面0.0020公顷,泗里村民委员会龙造桥村民小组林地0.5533公顷、设施农用地1.1911公顷,松二村民小组水田0.5191公顷、沟渠0.0176公顷,松三村民小组水田0.1708公顷,芋地山村民小组设施农用地0.181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56.9910万元。

农村宅基地、殡葬用地、其他草地、河流水面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22.7964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有青苗的给予一造青苗补偿费,水田、旱地每公顷2.5905万元。没有青苗的不给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经双方实地清点后按陆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到温泉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13423513,复核时间201351415日,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

特此公告

 

201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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