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国土资布〔2013〕20 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3〕570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会同有关单位,经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13〕4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
的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金额 |
|||
沙湖镇
|
新街村民委员会 |
长田
村民小组 |
林地 |
0.1275 |
48.0060 |
6.1208 |
农村宅基地 |
0.0002 |
19.2024 |
0.0038 |
|||
旱塘坡
村民小组 |
水田 |
0.6091 |
48.0060 |
29.2405 |
||
林地 |
0.2890 |
48.0060 |
13.8737 |
|||
茂岭
村民小组 |
旱地 |
0.1337 |
48.0060 |
6.4184 |
||
林地 |
0.1466 |
48.0060 |
7.0377 |
|||
滩面镇 |
滩面村民委员会 |
第十三
村民小组 |
水田 |
1.0579 |
48.0060 |
50.7855 |
第十四
村民小组 |
水田 |
0.4157 |
48.0060 |
19.9561 |
||
第十五
村民小组 |
林地 |
0.2802 |
48.0060 |
13.4513 |
||
合计 |
3.0599 |
|
146.8878 |
〈一〉上述地类按土地详查地类成果图确定的地类补偿。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到村民小组。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竹、木、坟墓等),经双方实地清点后,按陆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为货币安置。
四、各被征地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名称 |
被征收的地类 |
面积 |
金额 |
||
沙湖镇
|
新街村民委员会 |
长田村民小组 |
林地 |
0.1275 |
6.1208 |
农村宅基地 |
0.0002 |
0.0038 |
|||
旱塘坡村民小组 |
水田 |
0.6091 |
29.2405 |
||
林地 |
0.2890 |
13.8737 |
|||
茂岭村民小组 |
旱地 |
0.1337 |
6.4184 |
||
林地 |
0.1466 |
7.0377 |
|||
滩面镇 |
滩面村民委员会 |
第十三村民小组 |
水田 |
1.0579 |
50.7855 |
第十四村民小组 |
水田 |
0.4157 |
19.9561 |
||
第十五村民小组 |
林地 |
0.2802 |
13.4513 |
||
合计 |
3.0599 |
146.8878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联系人: 李祖强 联系电话: 7273509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