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2]第3号
根据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那坡县2012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那坡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那坡县人民政府、涉及被征地村委会及有关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实地进行现场公证征地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百政发[2005]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那坡县2012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征收那坡县百都乡、德隆乡、坡荷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类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用总额 |
青苗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总额 |
合计 |
果园 |
0.1913 |
35.5920 |
6.8087 |
1.2000 |
|
6.8087 |
灌木林地 |
0.5191 |
34.8240 |
18.0771 |
1.2000 |
|
18.0771 |
水田 |
3.8846 |
35.5920 |
138.2607 |
1.2000 |
4.6615 |
142.9222 |
旱地 |
0.2996 |
35.5920 |
10.6634 |
1.2000 |
0.3595 |
11.0229 |
农村道路 |
0.1784 |
35.5920 |
6.3496 |
1.2000 |
|
6.3496 |
田坎 |
0.2115 |
35.5920 |
7.5277 |
1.2000 |
|
7.5277 |
其他林地 |
0.0403 |
34.8240 |
1.4034 |
1.2000 |
|
1.4034 |
合计 |
5.3248 |
247.6080 |
189.0907 |
1.2000 |
5.0210 |
187.3030 |
二、零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百政发[2005]64号、百政发[2003]69号文规定执行。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按《百色市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试行)》(百政发[2005]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1、按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量计算安置补助费,由各村组用来发展第三产业、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
2、预留第三产业发展用地,由被征地村组用来发展第三产业,妥善解决被征收土地后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
四、其他
被征地村组的土地被征收后,剩余的土地由村(组)自行调整对土地的承包。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那坡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耕保股。
送达地址:那坡县睦边大道301号
联系人:农映雪 联系电话:0776-6805583
六、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接此公告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期限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送达地址:那坡县睦边大道301号
那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
联系人:张宪高 联系电话:0776-6805838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那坡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那坡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