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249号文件批复富川蚊帐岭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开展调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富川邓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柳家乡长溪江村委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柳家乡长溪江村委的集体土地0.836公顷(果园0.0738公顷、有林地0.0908公顷、其它林地0.6345公顷、其他草地0.0369公顷),使用天堂岭林场国有土地0.177公顷(有林地0.0369公顷、其它林地0.1401公顷)。
三、青苗补偿等各项补偿安置标准
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富政发〔2015〕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出。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