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印发了《关于河池市2015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407号),批准我市征收金城江区六圩镇六圩社区的集体土地35.5703公顷(折合533.5545亩)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组会同六圩镇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金城江区六圩社区的集体土地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金额
被征地村 (组) |
地类 |
面积(亩) |
费用标准 (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六圩社区 六圩街二组、三组 |
水田 |
5.9655 |
72492 |
432451.03 |
旱地 |
59.505 |
72492 |
4313636.46 |
|
果园 |
2.2365 |
72492 |
162128.36 |
|
有林地 |
47.0025 |
72492 |
3407305.23 |
|
灌木林地 |
5.52 |
72492 |
400155.84 |
|
农村道路 |
4.08 |
72492 |
295767.36 |
|
沟渠 |
3.5805 |
72492 |
259557.61 |
|
设施农用地 |
0.075 |
72492 |
5436.90 |
|
田坎 |
9.297 |
72492 |
673958.12 |
|
其他草地 |
396.2925 |
7249.2 |
2872803.59 |
|
合计 |
533.5545 |
|
12823200.50 |
二、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费
按现场实际登记并依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通知》(河政发〔2009〕45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方式
1.支付对象:被征地的六圩镇六圩社区居民小组或农户。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五、奖励及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河政发〔2009〕45号文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签订征地协议书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政府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5000元/亩,水田、旱地3000元/亩,林地、园地2000元/亩,其它土地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如在本公告截止日期内不同意征地,不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书的,将取消奖励及相关优惠政策。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或河池市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韦治锋、韦雪萍
联系电话:2296563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河池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