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5〕211号文批准我市征收兴宾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平西村民委,城东街道办事处水落社区,城厢乡城厢、格兰、马上、泗贯村民委,大湾乡东番、凌仑、那谷、石山、歪傍村民委,凤凰镇北五、大许、富尧、黄塘、佳田、龙岩、那马、牛角、三凌、维都、新安、新隆村民委及凤凰社区,良塘乡来国村民委,桥巩乡高槐、吉林、葵花、毛塘、木土、桥巩、文武、周山村民委,正龙乡大安、东阳、屯口、正龙村民委共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37个村民委(社区)121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29.8087公顷,并收回由凤凰华侨农场、凤凰维都林场、红河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33.8913公顷,作为广西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一期工程(兴宾区段)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土地位置:广西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一期工程(兴宾区段)沿线。
二、征收(收回)土地面积及地类(详见附表)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地类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34002 |
26900 |
12802 |
备注 |
按来政发〔2013〕5号、兴政办发〔2011〕220号文补偿 |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一期(兴宾区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11〕220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来宾市北二路331号 电话:0772-4270032)办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六、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拆迁建(构)筑物的,请所有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所有权证件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七、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自预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或不协助复核的,补偿内容以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