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1300-0-84-87-20141203-0000696
文      号:来政公〔2014〕19号
发布机构:来宾市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4-12-03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来宾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来政公〔2014〕19号

2014-12-03 11:12:48 作者: 来源:

 

2014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4830号文批准我市征收兴宾区寺山乡寺山村民委151617队和寺山村民委的集体土地共10.8155公顷,作为来宾市2013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来宾市2013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拟开发作为寺山乡民族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年产4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寺山乡物流仓储项目和寺山乡农贸市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寺山乡曙光中学西面和北面。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                          单位:公顷

单位

征收土地总面积

其中

水田

旱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城镇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

寺山村民委15

0.8776

0.2235

0.3488

0.023

-

0.2823

-

寺山村民委16

2.2231

1.1065

0.8656

0.001

0.0609

0.1891

-

寺山村民委17

0.6306

0.0428

0.4946

-

-

0.0932

-

寺山村民委

7.0842

0.127

5.1215

0.1561

-

0.4481

1.2315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地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备注

农用地

32004

按来政发〔20135号文补偿

建设用地

21084

其他草地

17000

其他未利用地

5000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发〔2010160号)的规定执行。

六、征收土地奖励费

征收集体土地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0845号)的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兴宾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来宾市北二路331  电话:0772-4270031)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拆迁建(构)筑物的,请所有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所有权证件到兴宾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兴宾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十、自预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十一、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或不协助复核的,补偿内容以兴宾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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