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201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兴宾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平西社区古昔、上暖村民小组,沙来社区西村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8.6644公顷,并收回来宾华侨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共6.2381公顷。为保护被征收(收回)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土地位置:A地块位于教育园区学院北路与学院东路交叉口东南角;B地块位于铁北路与经五路交叉口西北角;C地块位于水韵路与华侨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备 注 |
农用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水塘、藕塘、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
34002 |
按来政发〔2013〕5号文补偿 |
建设用地 |
27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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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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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利用地 |
6034 |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发〔2010〕160号)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土地奖励费
征收集体土地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08〕45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兴宾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来宾市北二路331号 电话:0772-4270031)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注:涉及收回来宾华侨农场国有土地的到来宾市来华投资区国土资源工作局办理 地址:来宾市来华投资区银河路2号 电话:0772-4266065)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拆迁建(构)筑物的,请所有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所有权证件到兴宾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注:涉及收回来宾华侨农场国有土地的到来宾市来华投资区国土资源工作局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兴宾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注:涉及收回来宾华侨农场国有土地的到来宾市来华投资区国土资源工作局办理)
八、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收(收回)土地拆迁补偿登记或不协助复核的,补偿内容以兴宾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和来宾市来华投资区国土资源工作局登记为准。
十、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场)和农户(职工)对拟征收(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小组(农场)为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