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公〔2015〕8号
宁明县海渊煤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宁明县海渊煤气储配站项目。
二、征收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征收的土地位于宁明县海渊镇峙北村民委员会内,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或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被征地村(组、队)、单位 |
征收土地
地类 |
面积(公顷) |
海渊镇峙北村民委员会 |
有林地 |
0.2119 |
农村道路 |
0.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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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用地 |
0.0064 |
|
其他草地 |
0.3498 |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地 类 |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农
用 地 |
1500 |
27000 |
|
建设用地 |
1500 |
21600 |
|
未利用地 |
1500 |
5400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有条件移栽的树(果、竹、木),应当组织移栽,并付给移栽人员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2.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
3.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宁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给予作价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具体按照宁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拟以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即按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进行安置。
五、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者,概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组别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海渊镇峙北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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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指界丈量登记 |
六、关于征地补偿登记的说明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