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1422-0-126-55-20150724-0001029
文      号:宁政公〔2015〕8号
发布机构:宁明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07-24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宁明县海渊煤气储配站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2015-07-24 09:09:02 作者: 来源:耕保股

宁政公〔20158

 

宁明县海渊煤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5620以桂国土批函〔2015345号文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0.5773公顷(折合8.659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宁明县海渊煤气储配站项目。

二、征收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征收的土地位于宁明县海渊镇峙北村民委员会内,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或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被征地村(组、队)、单位

征收土地

地类

面积(公顷)

海渊镇峙北村民委员会

有林地

0.2119

农村道路

0.0092

采矿用地

0.0064

其他草地

0.3498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农 用 地

1500

27000

 

建设用地

1500

21600

 

未利用地

1500

5400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有条件移栽的树(果、竹、木),应当组织移栽,并付给移栽人员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2.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

3.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宁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给予作价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

具体按照宁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拟以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即按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进行安置。

五、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者,概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组别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海渊镇峙北村民委员会

20156282015717

实地指界丈量登记

六、关于征地补偿登记的说明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2015628

编辑:     审核:
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主办 | 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宣传中心承办 | 地址:南宁市中新路2 |   
技术维护电话:0771-5388026\5388342 | 法律热线:0771-5388216 | 新闻投稿邮箱:gxgt2009@163.com | 新闻投稿电话:0771-5388307 
ICP05004728  | 网站标识码 4500000068  |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