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土征补〔2013〕第2号
宁明县长桥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需征收宁明县峙浪乡长桥村民委员会可敬经联社的集体农用地面积0.3333公顷(折合4.9995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3〕139号”批文批准了《征收土地方案》。宁明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经对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登记、现场勘测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地类 |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农用地 |
1444 |
25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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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有条件移栽的树(果、竹、木),应当组织移栽,并付给移栽人员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2.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
3.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宁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给予作价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具体按照宁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合计
土地权利人 |
分区域土地补偿费(元)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 |
合计(元) |
峙浪乡长桥村民委员会可敬经联社 |
129947 |
6638.79 |
136585.79 |
五、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该款以现金方式支付,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所有人,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拟以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其中货币安置即按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进行安置;社会保险方式安置按宁政办发〔2009〕22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
七、异议解决途径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的意见,请于2013年4月18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宁明县国土资源局。本局联系电话:8621108。
八、关于本方案的补充说明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宁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