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桂国土批函〔2013〕144号”批文批准宁明县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1.5938公顷(旱地1.569公顷、农村道路0.0075公顷、沟渠0.0173公顷),同时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23.7433公顷(水田0.5399公顷、旱地21.8302公顷、农村道路1.0354公顷、沟渠0.2907公顷、田坎0.047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面积0.16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25.4971公顷。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宁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宁明县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开发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被征收(含收回)土地项目位于宁明县城中镇怀利村民委员会天丈、保甘、那标经联社和松林村民委员会那卡经联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宁明华侨农场内。东以华侨农场的旱地为界,西以华侨农场旱地为界,南以华侨农场的旱地为界,北以322国道旁的宁明华侨农场旱地为界。(地块详见勘测定界图所示)。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被征地村民小组涉及宁明县城中镇怀利村民委员会天丈、保甘、那标经联社和松林村民委员会那卡经联社,以及宁明华侨农场。天丈经联社:0.1878公顷(旱地0.163公顷、农村道路0.0075公顷、沟渠0.0173公顷),保甘经联社:0.282公顷(旱地),那标经联社:0.82公顷(旱地),松林村民委员会那卡经联社:0.304公顷(旱地),以上被征收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涉及宁明华侨农场:23.9033公顷(水田0.5399公顷、旱地21.8302公顷、农村道路1.0354公顷、沟渠0.2907公顷、田坎0.0471公顷、其他草地0.16公顷),以上被收回土地为国家所有。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地 类 |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农 用 地 |
1474 |
28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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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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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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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有条件移栽的树(果、竹、木),应当组织移栽,并付给移栽人员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2.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
3.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宁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给予作价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具体按照宁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拟以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其中,货币安置即按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进行安置;社会保险方式安置按宁政办发〔2009〕22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者,概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组别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宁明县城中镇怀利村民委员会天丈、保甘、那标经联社、松林村民委员会那卡经联社、宁明华侨农场 |
2013年7月2日至2013年8月2日 |
实地指界丈量登记 |
七、关于征地补偿登记的说明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20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