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凭国土征〔2013〕第16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3〕324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经凭祥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对被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凭祥市友谊镇卡凤村渠历、弄尧经联社集体土地。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1 |
友谊镇卡凤村渠历经联社 |
2.2151 |
2 |
友谊镇卡凤村弄尧经联社 |
5.3449 |
合 计 |
7.5600 |
三、征地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征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面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倍数。
征地统一年产值按《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崇政发〔2013〕3号)执行,具体如下:
1. 友谊镇卡凤村渠历经联社
征收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
倍数 |
金额(万元) |
旱地 |
0.1353 |
2.0520 |
19 |
5.2751 |
灌木林地 |
2.0798 |
2.0520 |
19 |
81.0872 |
合 计 |
2.2151 |
2.0520 |
19 |
86.3623 |
2. 友谊镇卡凤村弄尧经联社
征收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
倍数 |
金额(万元) |
灌木林地 |
4.9080 |
2.0520 |
19 |
191.3531 |
其它林地 |
0.4369 |
2.0520 |
19 |
17.0339 |
合 计 |
5.3449 |
2.0520 |
19 |
208.3870 |
(二)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户。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根据《凭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凭政发〔2011〕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支付对象为被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农户;支付方式:帮助被拆迁农户在银行设立存折账户,把补偿金额存入该农户存折账号,然后登记造册把存折发放给补拆迁农户。
五、青苗补偿费标准和零星果树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
根据《凭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及征(占)用土地零星果树补偿标准的通知》(凭政发〔2011〕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标准给予补偿,支付对象为青苗及零星果树的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七、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权力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单位和群众对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有申请听证的权力,并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凭祥市国土资源规划局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