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和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国土资发〔2016〕13号)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县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地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征收我县所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我县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我县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一)。如区位、地形、农业经济效益等条件相差很大,从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出发,要根据修正系数表(具体见附表二)进行适当的调整补偿标准。
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四、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和本地实际情形,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五、青苗费计算
水田1900元/亩;旱地1600元/亩;菜地2300元/亩;鱼塘2600元/亩;成熟园地、经济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200元/亩,未成熟园地、经济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900元/亩;成熟用材林地1000元/亩,未成熟用材林地1300元/亩,幼林600元/亩,新造林地500元/亩,薪炭林、灌木林和杂木林林地500元/亩。
六、社会保障金补助
为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县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同,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障金,即:人均耕地不超过0.3亩的补助10000元/亩;人均耕地0.31-0.5亩的补助8000元/亩;人均耕地0.51-0.75亩的补助6000元/亩;人均耕地0.76亩以上的补助4000元/亩。人均耕地以当地农经站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数据为准。实行社会保障金补助后,政府不再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筹集。
七、其他
(一)未尽事宜,按照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