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浦北段)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126.298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浦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浦北段)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一)公路用地拟征收龙门镇平黄、平垌、王坡村民委员会,三合镇长安、定更、塘岸、赵坪村民委员会,江城街道中心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安置用地拟征收龙门镇龙门村民委员会,三合镇长安、赵坪村民委员会,江城街道中心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一)公路用地
1.龙门镇平黄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0.0038公顷。其中水田10.3658公顷,旱地2.5290公顷,果园0.9596公顷,有林地8.7608公顷,灌木林地0.1066公顷,其他林地2.0004公顷,农村道路0.4252公顷,坑塘水面0.0188公顷,沟渠0.1373公顷,田坎0.4848公顷,农村宅基地2.0030公顷,其他草地2.2125公顷;
2.龙门镇平垌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1.9356公顷。其中水田2.3522公顷,旱地1.2886公顷,果园4.8217公顷,有林地15.5676公顷,其他林地2.6196公顷,农村道路0.2652公顷,坑塘水面0.0389公顷,沟渠0.0066公顷,设施农用地0.0844公顷,田坎0.1524公顷,农村宅基地1.5996公顷,其他草地3.1388公顷;
3.龙门镇王坡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5703公顷。其中水田0.4507公顷,旱地0.1077公顷,农村道路0.0028公顷,农村宅基地0.0091公顷;
4.三合镇长安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4.9934公顷。其中水田4.6342公顷,旱地1.3499公顷,果园3.8196公顷,有林地13.1192公顷,灌木林地0.1367公顷,其他林地0.8824公顷,农村道路0.1280公顷,坑塘水面0.0389公顷,设施农用地0.0189公顷,田坎0.5317公顷,农村宅基地0.2123公顷,其他草地0.1605公顷;
5.三合镇定更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7220公顷。其中水田0.1435公顷,旱地0.2656公顷,田坎0.0474公顷,其他草地1.1291公顷;
6.三合镇塘岸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2615公顷。其中水田0.1170公顷,果园0.3570公顷,田坎0.0180公顷,殡葬用地0.0908公顷;
7.三合镇赵坪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9.7726公顷。其中水田2.2948公顷,旱地1.1835公顷,果园1.5945公顷,有林地10.8893公顷,灌木林地0.0484公顷,其他林地2.3640公顷,农村道路0.2111公顷,坑塘水面0.0200公顷,沟渠0.1206公顷,设施农用地0.1304公顷,田坎0.3094公顷,农村宅基地0.0439公顷,其他草地0.5627公顷;
8.江城街道中心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1.5232公顷。其中水田0.3443公顷,旱地0.0106公顷,果园2.1278公顷,有林地6.9603公顷,农村道路0.0036公顷,田坎0.0410公顷,农村宅基地0.0462公顷,其他草地1.9894公顷。
(二)安置用地
1.龙门镇龙门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4.5197公顷。其中果园0.2974公顷,有林地3.0365公顷,灌木林地0.0170公顷,其他林地0.3557公顷,农村道路0.0361公顷,其他草地0.7770公顷;
2.三合镇长安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4589公顷。其中果园0.4432公顷,农村宅基地0.0157公顷;
3.三合镇赵坪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2421公顷。其中有林地0.2061公顷,其他林地0.0360公顷;
4.江城街道中心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2951公顷。其中果园0.2655公顷,有林地0.0108公顷,其他草地0.0188公顷。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浦北段)项目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耕地 | 27.4374 | 52.50-54.75 |
园地 | 14.3650 | ||
林地 | 67.2538 | ||
交通运输用地 | 1.0720 |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0.3422 | ||
其他土地 | 1.8184 | ||
建设用地 | 特殊用地 | 0.0908 | 21-21.9 |
住宅用地 | 5.5294 | ||
未利用地 | 其他草地 | 9.9888 | 10.5-10.95 |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公告存在异议解决办法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被使用集体土地实际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当地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主体)或浦北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公告发布后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