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二泉村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玉林市和府项目、玉林市卓府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分以下6个地块:
地块1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第1、2、3村民小组的水田、农村宅基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第3村民小组的水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村民委员会的沟渠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村民委员会的沟渠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第1、第2、第3、上5村民小组,面积约20.61亩,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玉林市和府项目用地。
地块2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第3村民小组的水田、农村宅基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第4、上5、第6村民小组的水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村民委员会及太阳村第2、第4、第6、第12、第13村民小组的水田、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第1、第3、第4、第6、第12、第13村民小组的水田、农村宅基地、沟渠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村民委员会及太阳村上5、第1、第2、第3、第4、第6、第12、第13村民小组,面积约181.66亩,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玉林市和府项目用地。
地块3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村民委员会及太阳村第2、第4、第6、第12、第13村民小组的水田、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村民委员会及二泉村第2、第4、第5、第7、第8村民小组的水田、沟渠、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第8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第1、第6、第9、第12村民小组的水田、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村民委员会及太阳村第1、第2、第3、第4、第6、第8、第9、第12、第13村民小组,二泉村村民委员会及二泉村第2、第4、第5、第7、第8、第9、第11村民小组;面积约167.55亩,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玉林市和府项目用地。
地块4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第9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第4、第6村民小组和二泉村第9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水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第2村民小组和太阳村第2、第4、上5、第10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水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上5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村民委员会及太阳村第2、第4、上5、第8、第10村民小组,二泉村第2村民小组;面积约27.67亩,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玉林市和府项目用地。
地块5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村民委员会及二泉村第3、第4、第11村民小组的沟渠、农村宅基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第2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第2、第3、第8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第1、第2、第3、第5村民小组的水田、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村民委员会及二泉村第3、第4、第7、第8、第11村民小组,面积约10.74亩,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玉林市卓府项目用地。
地块6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第2村民小组和太阳村第2、第4、上5、第10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水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第2、第3、第4、第7、第8、第9、第10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水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村民委员会及二泉村第1、第9、第10村民小组和太阳村村民委员会及太阳村第4、第6、第10、第11、下5村民小组的水田、沟渠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第3、第6、第10、下5村民小组的水田、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村民委员会及二泉村第1、第2、第3、第4、第5、第7、第8、第9、第10、第11村民小组,太阳村村民委员会及太阳村上5、下5、第1、第2、第3、第4、第6、第10、第11村民小组;面积约263.09亩,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玉林市卓府项目用地。
此次拟征收地块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村民委员会及太阳村上5、下5、第1、第2、第3、第4、第6、第8、第9、第10、第11、第12、第13村民小组,二泉村村民委员会及二泉村第1、第2、第3、第4、第5、第7、第8、第9、第10、第11村民小组。拟征收涉及玉林市市辖区1个街道2个村23个小组的集体土地约671.32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7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函〔202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