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8c6c2fe4-596b-435d-a434-32fbc4c4a320
文      号:博政土〔2021〕8号
发布机构:博白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1-01-29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博白县202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1-01-29 00:00:00 作者: 来源:博白县自然资源局

博白县202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9)〔202022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博白县202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博白镇木垌村,富石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博白镇木垌村苏屋村民小组,富石村简头坡老屋、简头坡新南、简头坡新北、江浪、牛辣垌、大岭脚、中央垌村民小组;合计征地面积31.2576公顷。

五、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凡从城区征地拆迁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及复核地点:博白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博白县县城区绿珠大道东(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大楼七楼)],联系电话:0775-8332182

六、其他有关事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博白县博白镇木垌村富石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博政土〔202051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政府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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