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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浦政通〔2021〕27号
发布机构: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1-05-11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浦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浦政通〔2021〕27号(浦北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021-05-11 10:46:03 作者: 来源: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为保障浦北县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地的位置、范围、权属、面积

   江城街道平六社区西岸山居民小组、牡丹根居民小组、麓表湖居民小组,总面积3.9公顷(详见平面缩略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拟作为浦北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地,主要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1年5月8日后我县将组织土地所在地街道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征地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征地拆迁单位申请复核。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告。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广西自然资源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中予以公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征地拆迁单位组织的土地现状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浦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8日

 

   (联系人:彭剑  电话:0777-831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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